女子随手点开链接后,竟被前男友追踪杀害!是谁暴露了她的位置?
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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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了前男友发来的
“新闻链接”
女孩随手点开后
却不知道自己的位置信息
已被泄露
前男友追踪而至
女孩不幸遇害
……
究竟是谁
泄露了女孩的地址信息
酿成惨剧?
近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
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2017年,陕西女孩贾某和刘某谈起了恋爱。由于刘某性格偏激、脾气暴躁,二人经常吵架。当贾某发现刘某还刻意隐瞒了故意伤害、抢劫等前科劣迹时,决定和其分手。
2019年3月,贾某向刘某提出分手。刘某不但拒绝分手,还经常对贾某进行电话轰炸、围追堵截。
不堪其扰的贾某从老家辗转来到江苏省苏州市,并谎称自己在合肥上班,不和刘某见面,希望时间久了刘某会打退堂鼓。没想到,刘某却近乎疯狂地打探她的行踪。
2019年6月的一天,贾某突然收到刘某发来的一条“新闻链接”,她没有多想,随手点开链接,却不知道自己所在的位置信息已被泄露。
一周后,贾某下班回家时,刘某尾随来到她的住处,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情绪失控的刘某拿起房间内的一把剪刀,狠狠地扎向贾某,致其当场死亡。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当天,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8月底,公安机关将刘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提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官胡舒琼承办此案。
面对讯问,刘某对杀害贾某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19年9月,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刘某批准逮捕。
在审查案卷时,胡舒琼发现,刘某了解到一款App,付费后可以定位他人的位置信息。于是,刘某向贾某发送了该App内的一个“新闻链接”。贾某点开后,刘某便收到其位置信息。
“原来是信息泄露让贾某付出了生命!”胡舒琼意识到,这款App所提供的服务已超出正常范围,其经营者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那么
这款App究竟是怎样
获取他人位置信息的呢?
其定位公民位置信息
并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为了厘清这些问题
检察官开始了求证之路
2020年1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专家参加技术原理分析会。检察官根据专家意见查清某款App定位和出售他人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2020年1月,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苏州大学提供技术分析咨询。原来,这款App的经营者以个人名义注册某地图开发者账户,获得该地图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使用权。
用户支付网络服务费后,经营者通过编写网页代码,将地图API嵌入“新闻链接”。用户将该链接发送给被定位者,一旦被定位者打开链接,可瞬间定位其所在位置,并将获得的位置信息发送给用户。
根据2019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数据传输至App后台服务器后,向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可被认定为“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随后,检察官按照刘某供述的方法,对该款App定位服务开展了多次侦查实验:用户支付服务费后,随意选择一条App内的“新闻链接”,发送给被定位者,被定位者点开该链接后,会收到一个“是否同意使用您当前位置”的提示弹窗。
经过反复操作验证,检察官发现,无论被定位者点击“是”或“否”,其实时位置都会被精准定位,且通过App传送给付费用户。
在整个过程中,App不仅没有设置隐私协议,也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更未告知被定位者其位置信息将被提供给他人,很显然属于“未经被定位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至此,检察官确认:这款App经营者在被定位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获取的行踪轨迹信息出售给用户,系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检察官认为,正是因为这款App违法获取和泄露了被害人贾某的个人信息,一步一步引导刘某找到贾某,从而导致贾某被杀害。该款App的行为与贾某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依法应予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2020年2月,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年4月,因犯罪嫌疑人尚不明确,公安机关以事立案,对该款App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立案侦查。由于该案属于新类型犯罪,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2020年11月,该款App的经营者赵某、黄某被抓捕归案。2021年11月,赵某、黄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被移送至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此期间,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持续跟踪监督,紧盯案件进展,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查明该款App定位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条数、获利数额等证据。
经查,2018年初,赵某自行开发编写了具有通过发送“新闻链接”获取他人实时定位信息功能的程序,此后与黄某合作将该程序嵌入该款App,并开放付费使用功能。
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间,该款App非法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4572条,违法所得8万余元。
到案后,赵某、黄某主动认罪认罚。2022年7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九个月,各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此前,刘某于2020年10月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人均未提起上诉。
至此,不仅杀人的刘某依法被判处死缓,泄露信息的赵某、黄某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广州日报等(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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